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常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工艺美术学校。
负责人余某某,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石,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仁贵,常德大地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姚长友,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经本院审理查明,2007年7月6日,上诉人常德工艺美术学校(甲方)与被上诉人黄某某(乙方)签订一份《常德工艺美术学校教室租赁合同》,约定:一、租赁期3年,即2007年9月1日至2010年9月1日止;二、年租金x元,水电费按表计算;三、付款方式:双方签合同时,付全年租金一半,半年满后付完后半年的费用,以后每年参照执行;建筑面积240㎡(9间宿舍),另外给二楼半住房1间,院外房可作厕所;四、双方义务:甲方义务是,甲方支持乙方在校内开展活动,无偿提供活动场所,协助乙方维持社会治安,给乙方提供优良的学习环境,合同期满后,甲方如不增加教室,在相同条件下,优先保证乙方续租……;乙方义务是,乙方必须遵纪守法,爱岗敬业遵守学校各种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幼无关的工作,维护学校环境卫生,服从学校门卫统一管理,装修时不得破坏学校建筑主体结构……;五、违约责任:双方必须遵守合同,如无自然灾害原因,不得单方毁约;经双方协商,甲乙方任何单方毁约须向对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等。合同签订后,黄某某按合同约定于当日向校方交纳押金1000元,在对租赁的房屋进行粉刷、装修后,自主招收学员开办幼儿园。在合同履行期内,双方因房屋质量、装修、租金等问题而产生矛盾。后经常德金丹实验学校负责人出面协调得以维持该幼儿园的正常工作。2008年7月,常德工艺美术学校在没有解除或终止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情况下,便以与常德金丹实验学校签订的租赁合同一年期限届满为由通知黄某某搬迁,并在未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于2008年9月2日张贴声明,责令其搬离该校。黄某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双方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在二审期间,因常德工艺美术学校出租的房屋不适应办幼儿园,黄某某基于教育主管部门停办的通知,将幼儿园搬离了该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常德工艺美术学校与黄某某自愿解除租赁合同;
二、黄某某自本调解书生效后2日内返还租赁的房屋;
三、黄某某保留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一审案件受理费450元,由黄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常德工艺美术学校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糜玉枝
审判员王国荣
审判员杜方柏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柳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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