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某诉朱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潭民一初字第313号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天长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某洪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4月11日公开审理。

原告诉称,由于我与被告从认识到登记才60天时间,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无法共同生活,登记后不足100天就夫妻分居,再无和好的可能。我主动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妹妹借我1万元钱读书,我同意赠送给被告的妹妹。

被告辩称,我同意离婚,也同意原告的处理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5月确立恋爱关系,同年7月办理结婚登记,登记后不久,原、被告就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关系不和,夫妻分居。原告于200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朱某某自愿离婚;

二、被告妹妹借原告x元钱读书,原告自愿赠送给被告的妹妹,不再要求其妹妹偿还;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某洪

二00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申其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