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何某某诉熊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潭民一初字第172号

原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熊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起洪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2月24日公开审理。

原告诉称,结婚后,被告常住娘家不归,我多次接被告回家均遭拒绝,被告并公开提出离婚,为结束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我主动起诉离婚,小孩何某期由被告抚养,何某强由我抚养。

被告辩称,我同意离婚,同意抚养小孩何某期,请法院办理离婚手续。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11月确立恋爱关系,2003年10月生育男孩,名何某期(一直在外婆家生活),2006年8月再生育男孩,名何某强,2007年1月补办结婚登记。婚后没有财产、债务。结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夫妻关系不和,双方分多聚少。原告于2009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熊某某自愿离婚;

二、小孩何某期由被告熊某某抚养,何某强由原告何某某抚养,双方对对方抚养的孩子均享有探望权。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起洪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申其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