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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卡音像与张某发行权纠纷案

时间:2005-12-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锡知初字第126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锡知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卡音像),住所地广州市X区科学城光谱西路TCL文化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谢某,美卡音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永健,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文武,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无锡市华芳音像店业主,营业地位于无锡市南禅寺妙光街X号-A。

原告美卡音像诉被告张某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卡音像委托代理人金文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卡音像诉称:美卡音像经权利人授权,享有《徐若u-狠狠爱》、《(略)-见习爱神》、《(略)-(略)》、《超级女生-终极PK》、《郑秀文-美丽的误会》合法音像制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发行权。在美卡音像发行上述音像制品期间,发现张某在其经营场所大量公开销售前述音像制品的盗版制品,美卡音像依法申请公证机关到张某的经营场所进行了证据保全,并由公证机关将现场购买的盗版制品依法封存。张某的上述行为侵犯了美卡音像的专有发行权。请求判令张某立即停止销售《徐若u-狠狠爱》、《(略)-见习爱神》、《(略)-(略)》、《超级女生-终极PK》、《郑秀文-美丽的误会》盗版CD的侵权行为,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美卡音像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略)元,支付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5390元(含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290元、工商查询费50元、购盗版支出50元)。

美卡音像涉及本案事实提交如下证据:1、《徐若u-狠狠爱》、《(略)-见习爱神》、《(略)-(略)》、《超级女生-终极PK》、《郑秀文-美丽的误会》的合法出版物;2、证明书、《(略)-(略)》专辑授权书、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3、《徐若u-狠狠爱》专辑版权证明书、授权书、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4、证明书、《(略)-见习爱神》专辑授权书、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5、《郑秀文-美丽的误会》专辑版权证明书、委托书、授权书、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6、《超级女生-终极PK》专辑授权书;7、公证书;8、公证处封存的盗版制品;9、工商查询费发票;10、公证费发票;11、公证书中的购盗版支出;12、委托代理合同。

被告张某在答辩期内未作答辩,就本案事实也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1日,英皇娱乐(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皇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惠州TCL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音像)独家代理《(略)-(略)》专辑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版发行事宜,并同意TCL音像将上述权利委托美卡音像代为行使,为期三年。6月2日,TCL音像出具授权书,将上述权利授予美卡音像行使。2005年3月25日,艾亚洲有限公司出具版权证明书,授权TCL音像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性享有《徐若u-狠狠爱》录音制品的出版、复制、发行、打击盗版等权利,并同意其将上述权利委托美卡音像代为行使。同日,TCL音像出具授权书,将上述权利授予美卡音像行使,授权期限为2005年3月至2008年3月。2005年3月1日,英皇公司授权TCL音像独家代理《(略)-见习爱神》专辑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版发行事宜,并同意TCL将上述权利委托美卡音像代为行使,为期三年。3月2日,TCL音像出具授权书,将上述权利授予美卡音像行使。2003年10月29日,华纳唱片中国(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纳唱片)出具版权证明授权书,授权TCL音像在中国大陆境内出版及独家发行《郑秀文-美丽的误会》镭射唱片及录音盒带事宜,为期两年。同日,华纳唱片、TCL音像出具委托书,TCL音像将上述权利转让给美卡音像,并由美卡音像负责打击在中国大陆的一切侵权行为,授权期限自2003年12月起至2006年12月止,华纳唱片对此予以认可。2005年8月18日,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授权美卡音像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享有出版、复制、发行及宣传推广《超级女生-终极PK》之家庭使用录音制品及赠品DVD节目的权利,并同意其在协议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打击涉嫌侵犯上述权利的行为,为期三年。

2005年9月12日,江苏省公证处对美卡音像的委托人在无锡市华芳音像店(该音像店位于无锡市南禅寺妙光街X号-A)购买音像制品的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该委托人以50元的价格购得了《徐若u-狠狠爱》、《(略)-见习爱神》、《(略)-(略)》、《超级女生-终极PK》、《郑秀文-美丽的误会》的CD唱片,并由江苏省公证处封存。上述录音制品并非由美卡音像发行的合法出版物。美卡音像为此支付了公证费用290元。

2005年10月10日,美卡音像与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经国律师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美卡音像聘请经国律师所代理本案诉讼,并在一审法院判决后三天内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此外,美卡音像还支付了工商档案查询费50元。

诉讼中,美卡音像主张上述事实,并提供上述证据予以证明,张某也未到庭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徐若u-狠狠爱》、《(略)-见习爱神》、《(略)-(略)》、《超级女生-终极PK》、《郑秀文-美丽的误会》为音乐作品,上述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法律规定的发行权,并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该项权利。美卡音像经过权利人的授权,享有《徐若u-狠狠爱》、《(略)-见习爱神》、《(略)-(略)》、《超级女生-终极PK》、《郑秀文-美丽的误会》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发行权,上述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张某在其经营场所销售上述音像制品的非法复制品,侵犯了美卡音像的发行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发行权属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并非人身权,而赔礼道歉是对于著作权中人身权遭受侵害的救济方式,美卡音像要求张某赔礼道歉,缺乏法律依据,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律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予以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美卡音像选择该赔偿损失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以下因素确定张某应负担的赔偿数额:1、张某作为音像制品的销售者,非法销售侵权复制品,主观上具有过错;2、张某所应承担之赔偿责任应限于其销售行为,与生产、发行侵权复制品的行为所应承担之赔偿责任要有所区分;3、张某作为个体经营户,经营规模相对较小,其销售侵权复制品的数量相对有限;4、美卡音像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虽未实际支付,但其为必然支出的费用,其中的合理部分可予以支持;本案证据保全的公证涉及与本案无关的其他音像制品,故美卡音像主张的公证费用不能予以全额支持,与本案有关的部分才能得到支持;美卡音像为调查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购买侵权复制品费用及工商资料查询费,应视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可以全额得到支持;上述费用均可计入赔偿损失数额中,不再单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某应立即停止销售《徐若u-狠狠爱》、《(略)-见习爱神》、《(略)-(略)》、《超级女生-终极PK》、《郑秀文-美丽的误会》的非法复制品。

二、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美卡音像经济损失(略)元。

三、美卡音像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1826元,其他诉讼费365元,二项合计2191元,由美卡音像负担612元,张某负担1579元(该款已由美卡音像预交,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将其应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美卡音像)。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26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预交上诉费2126元(收款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南京市X路分理处,帐号:(略)),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蔡毅

审判员陆超

代理审判员张浩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薛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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