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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罗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潭民一初字第449号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岳塘区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文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查明:2005年7月,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双方于2005年9月28日领取结婚证,婚后未生育小孩,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共同债务。婚后被告与家人及邻里关系不和睦,且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长期不和,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罗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陈某某一次性支付被告罗某某生活帮助费20,000元(此款当庭兑清)。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陈某某自愿负担。。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文新

二00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尹铁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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