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农村信用社诉李某某借款合同一审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原告登封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男,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岳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登封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登封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安某某、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未某某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李某某与原告登封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在2006年6月3日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伍万元,期限一年,于2007年6月3日到期,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某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伍万元及其利息(算至还款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某某,无答辩、无举证、质证。

原告向法庭举证有,2006年6月3日借款合同、借款申请及借据各一份,证明被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

综合原告举证情况,原告所举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3日,被告李某某向原告登封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5万元,双方签订有借款合同,约定“借用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某,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5万元借款及利息未某,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诉请被告李某某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限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登封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5万元,并支付该款利息(从2006年6月3日起计算至判定的付款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某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一份,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代)蒋雪丽

人民陪审员韩彦周

人民陪审员乔中土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范琳梓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