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告湖南湘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X路X号森宇佳园。
法定代表人龚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X,男,湖南湘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长沙市雨花区梨子山X栋X房。
被告长沙朝阳丽园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朝阳丽园中门X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长沙湘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朝阳丽园生活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谢某某于200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谢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谢某某负担。
审判长丁湘宁
人民陪审员苏麟
人民陪审员李则云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张雪茹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