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嘉实多(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X路X-X号捷泰广场X室。
负责人陈某,销售总监。
委托代理人师敬华,长沙市天心区X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田启明,长沙市天心区X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长沙天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略)。
被告湖南长沙天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蒋家垅X栋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东海,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实多(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告张某某、湖南长沙天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实多(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08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嘉实多(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嘉实多(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27元,减半收取2263.50元,由原告嘉实多(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丁湘宁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雪茹
附本案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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