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芙民初字第1840号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铁二十五局退休职工,住(略)。

被告黄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无固定职业,住(略)。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刘某某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阳曙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邓露担任记录。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黄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他与黄某某于1962年结婚,二十三年前开始分居,由于性格不合,并长期分居,黄某某没有尽到任何妻子的义务。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长期没有夫妻生活,甚至连正常人的生活都没有,生活苦不堪言;请求判决解除他与黄某某的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黄某某没有到庭,也没有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

原告刘某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2008)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拟证明他曾经提出离婚,法院判决不离婚;2、《送达回证》,拟证明双方已经收到《判决书》;3、村委会《证明》,拟证明他和黄某某于1962年结婚。

黄某某对刘某某提交的上述证据没有提出意见,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对上述证据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均予以采纳。

根据本院依法采纳的上述证据和刘某某的陈述,本院可以确认本案的以下事实:刘某某与黄某某于1962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两男两女,均已成年。后因性格不和双方发生争吵,现已经分居;刘某某为退休职工,每月有1000余元的退休养老金,黄某某没有固定工作,现主要靠小孩扶养;刘某某于2008年5月26日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于2008年7月4日判决不予准许。此后,双方关系并未好转。

本院认为:刘某某与黄某某婚后因为性格不合,发生矛盾,经本院判决不予离婚后的一年多时间,双方关系并未改善,而且已经分居。现刘某某坚决要求离婚,经本院劝说无效,应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刘某某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未能提供共同财产的证据,本院对刘某某的该诉讼请求在本案中不予审理;刘某某每月有固定的经济收入1000余元,黄某某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离婚后刘某某应依法给予黄某某适当的经济帮助。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刘某某请求与黄某某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二、刘某某每月给予黄某某经济帮助300元,自2009年9月1日起在每月月底前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阳曙文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邓露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