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常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乐有志,湖南钰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杰锋,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桃源县运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洞庭大道X号。
负责人罗某某。
委托代理人蒋某。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贺某甲、桃源县运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余某某、贺某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07)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于2008年3月26日向李某某送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要求其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李某某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肖丕国
审判员刘某学
审判员涂江波
二○○八年四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赵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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