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与和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民初字898号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牛某某,男,1970年9月生。

被告和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本院于2009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邢海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牛某某,和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某诉称,与和某某婚前不了解,婚后感情一直不好,无法共同生活。现已分居2年以上,请求离婚,并抚养二个孩子。

和某某辩称,婚后夫妻感情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近半年,于1998年12月4日按民间风俗举行了婚礼,1999年2月补办的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的一段时间里双方夫妻感情较好,后双方为生活琐事有时产生矛盾,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离婚,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李某某与和某某结婚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后来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李某某提出离婚,和某某不同意。李某某亦未向本院提出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互尊互爱,以诚相待,共同为家庭和某而努力,夫妻感情关系是能够改善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某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和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邢海军

二00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国锋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