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杭州绿通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余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明凡,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宇,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志刚,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绿通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08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谭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苏麟、李则云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1日向杭州绿通防火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x.70元;
二、如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由此产生的全部执行费用由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三、杭州绿通防火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5717元,减半收取2858.50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共计4978.50元,由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09年3月31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谭方
人民陪审员苏麟
人民陪审员李则云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雪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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