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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人民法院: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乾民初字第1152号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无职业。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无职业。

本院于2009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08年9月4日,被告王某某在原告张某某处借款人民币x元,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08年9月4日。后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x元,余欠x元被告至今尚未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某某偿还原告张某某欠款人民币x元,利息人民币6000元,合计人民币x元。

上款被告于2009年8月31日前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x元,于2009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x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25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012.5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1012.5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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