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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潭民一初字第552号

原告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季甫,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盛某某,男,73岁,住(略)(一般代理)。

本院于2007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程建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我患有先天性残疾。婚后我与被告经常发生吵打,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准许我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抚养小孩李某。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与原告离婚。

查明,原告患有先天性残疾。原、被告于1996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1999年农历11月生育男孩李某。婚后因家庭琐事双方经常发生吵打,导致夫妻关系不和,双方同意自愿离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自愿离婚。

二、被告李某某自愿抚养小孩李某,原告一次性给付小孩抚养费2千元。原告依法享有对小孩李某的探望权。

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程建佳

二OO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胡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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