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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略)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略),2009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现住(略)。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罪,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检察机关申请补充侦查,延期审理二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11月4日、9日上午,被告人邱某某伙同台前县X乡X村刘X雷(已判刑)携带磨光机、电子笔、铆钉枪等作案工具,先后两次窜至濮阳县X乡X村赵X雨(另案处理)的养猪厂内锉改李X科等人盗窃车辆的车架号与发动机号。11月4日,二人锉改了一辆黑色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上的车架号和发动机号。经查该车系车X于2009年10月8日在鹤壁市淇滨区被盗车辆,经鉴定价值x元;11月9日,被告人邱某某与刘X雷正在锉改一北京现代索纳塔轿车发动机号和车架号时被清河头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扣押一辆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经查索纳塔轿车系王X录于2009年11月6日在鹤壁市淇滨区被盗车辆,经鉴定价值x元;伊兰特轿车系马X于2009年11月8日在河南省太康县被盗车辆,经鉴定价值x元。两辆车均已发还失主。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邱某某并宣读了其供述,证人李X科、刘X雷、王X录、马X、王X红、赵X奇等人证言,鉴定结论价格评估鉴定书,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伙同他人,明知是他人犯罪所(略)赃物而修改车辆发动机号和车辆识别代码,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略)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邱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当庭辩解自己不知道所改车辆是被盗车辆,且2009年11月9日上午被扣押的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自己不知情。休庭后,被告人邱某某向法庭提交悔过书一份,对自己当庭辩解不知是赃车深感后悔,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希望法庭给其一个改正的机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09年11月4日上午,被告人邱某某伙同台前县X乡X村刘X雷携带磨光机、电子笔、铆钉枪等作案工具,窜至濮阳县X乡X村赵X雨的养猪厂内,锉改了李X科等人盗窃的一辆黑色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上的车架号和发动机号。经查该车系车X于2009年10月8日在鹤壁市淇滨区被盗车辆,后该车起出已发还。经鉴定价值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邱某某供述证实自己学过刻碑。其通过刘X雷认识的李X科。来濮阳改号前两天,刘X雷到其家说去濮阳改轿车发动机号和车架号并说已经联系好了。2009年11月4日,其与刘X雷坐车到了濮阳市东环龙珠加油站,李X科开着挂空x牌照的车把我们接到清河头集北边一个养猪厂内。当时是上午9时许,刘X雷把李X科给的纸条给了自己,其照着纸条上写的把挂军用牌照的北京现代车车架号和发动机号改了,后分了500元钱。锉改工具有钳子、锤子、磨光机、电动笔、打钉的枪及一些杂物,都是其自己的。

2、证人刘X雷证言证实2009年6月份通过张X玉认识了李X科。同年11月2、3日李X科给其打电话说让帮忙找个改车架号、发动机号的。后其打电话给邱某某并带上工具坐车来濮阳,李X科在龙珠加油站接,在一养猪厂里将一辆黑色伊兰特的车架号、发动机号、出厂日期都改了。用了三个多小时,李X科给了一千元钱,其与邱某某平分了。没见车的手续,估计是偷的,反正来历不明。

3、证人李X科证言证实2009年11月4日上午,其让邱某某改的伊兰特车,该车是在鹤壁新区偷的。是黑色,车牌为豫x,后该车被清河头派出所扣了。

4、证人王X红证言证实2009年冬,其以二万五千元的价格与本村的赵X奇用一辆黑色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订了抵押协议。该车是其朋友李X科偷的,牌照是李X科弄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是在赵X奇的弟弟赵X雨的养猪厂由李X科找人改的。

5、证人赵X奇证言证实豫x的北京现代是其弟弟赵X雨的。

6、濮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证实2009年12月3日,清河头派出所民警从赵X奇手中扣押一辆黑色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扣押时车牌号为豫x,车架号:x,经查该车的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码均已被挫改,经技术处理显示该车真实车架号为x,发动机号为x,经在全国被盗抢汽车信息库中查询,该车系鹤壁市淇滨区车x年10月8日在鹿鸣小区被盗车辆,该车型号为x,车牌为豫x。

7、濮县价鉴字(2010)X号价格鉴定结论证实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价值七万二千元。

另有:扣押物品清单,收到条,濮阳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情况说明等证据。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二)2009年11月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邱某某伙同刘X雷携带作案工具又窜至赵X雨的养猪厂。被告人邱某某正在给李X科等人盗窃的一辆北京现代索纳塔轿车锉改发动机号和车架号时被清河头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经查该车系王X录于2009年11月6日在鹤壁市淇滨区被盗车辆,现已发还失主。经鉴定价值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邱某某供述证实2009年11月9日8时许,其与刘X雷带着锉改工具坐车到濮阳市东环的龙珠加油站,还是李X科开北京现代车接的,随后去了上次的养猪厂,李X科给刘X雷了一张纸条说:“按这上面的做就行了”。其就按纸条上x写的把这辆空x的车架号改了一个字母(E改成N)七个数字,数字改的什么忘了。一个小时后准备往刚改好的车架号上喷漆时,发动机号还没来(略)及改,公安局的人就到了猪厂把自己与刘X雷带到了派出所。豫x开始不在场,后来何时来、来这儿干什么其不知道。刘X雷说让其改一辆车就给其一张纸条,纸条上的号码为更改后的。李X科把钱给刘X雷了,给多少不知道,刘怀雷给了其五百元。

2、同案人刘X雷供述证实2009年11月9日上午,其与邱某某带着工具到了加油站,李X科将他们接到养猪厂给其一张纸条(内容x;x;x;G4KA;2007年3月)并让按上面写的对轿车进行锉改。过了十分钟,又来了一辆黑色北京现代轿车(豫B—x,真牌为豫P—x)停在车后,几分钟后车上的人走了。锉改工作由邱某某操作,其当帮手,用了四十多分钟改好了,还没喷漆公安局的民警就去了。改的是一辆黑色索纳塔,是李X科打电话让去的。

3、证人李X科证言证实2010年11月9日上午10时许,其开了一辆挂有空x牌照索纳塔在106国道与濮台路交叉口的加油站去接刘X雷、邱某某。因为其提前给邱某某联系好了,告诉他有两辆车需要改发动机号。每次都是与邱某某联系,因为他会改,刘X雷不会只是帮忙卸车座。在清河头养猪厂里在改着那辆空x牌照的车时,清河头派出所的把邱、刘抓走了,并在现场扣了那辆还没来(略)及改号的伊兰特车。但是其已经给了邱某某四千元钱,让邱某那两辆车,改一辆车是二千元。伊兰特车是黑色的,车牌号尾数为888,是其在太康县一个院子里偷的。索纳塔车也是黑色的,原牌照已扔掉,挂着空x,是其在鹤壁一个小区里偷的车。空x牌照是其让办假证的从武昌给发过来的。

4、证人王X录证言证实2009年11月6日晚上,自己的黑色北京现代车,牌号是豫F—x车及车辆手续在其楼下被盗的事实。

5、证人赵X强证言证实其在自己家的养猪厂看大门。2009年11月9日10时许,一辆黑色轿车开到其养猪厂院里,车上的人说认识其儿子赵X雨,车坏了在其院里修一下,约10分钟,又有一辆黑色小轿车来到该院,半个小时后,公安局的人去了把那两个人及两辆车都带走的事实。

6、濮县价鉴字(2009)X号价格鉴定结论证实北京现代索纳塔车价值九万一千元。

7、案发经过证实2009年11月9日上午,接举报清河头乡X村一养猪厂内有人锉改轿车发动机号和车架号。遂将正在锉改轿车发动机号和车架号的邱某某、刘X雷抓获。

另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车辆返还证明,同案人刑事判决书,濮阳县公安局情况说明等证据。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2009年11月9日参与锉改现场扣押伊兰特轿车只有证人李X科一人证言,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此起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明知是被盗车辆而伙同他人锉改发动机号、车架号,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可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戴文顺

审判员:后利珍

审判员:王东霞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鲁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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