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熊某某诉蔡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潭民一初字第649号

原告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8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熊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左才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1年3月23日结婚,婚后于2001年8月生育女孩熊某。婚后两人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吵扯。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女儿熊某由我抚养,债权、债务由我负责。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3月23日结婚,于2001年8月生育女孩熊某。由于两人性格不合,原、被告经常发生吵扯。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有:一栋两层楼房,一台摩托车及家电、家具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熊某某与被告蔡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自愿抚养小孩熊某,被告自愿将其共同财产中应分得的份额抵作小孩抚养费。被告依法享有探望小孩的权利;

三、原告自愿在2008年农历年底前一次性补偿被告现金7千元;

四、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左才甫

二OO八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胡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