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黄某诉袁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潭民一初字第229号

原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程建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恋爱,2005年11月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孩袁某婷。2008年4月起原、被告分居至今。婚后双方没有添置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务。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准许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抚养小孩,并由原告负担小孩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诉基本一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与被告袁某某自愿离婚;

二、被告自愿抚养小孩袁某婷,原告自愿每年给付抚养费2千元(当年3月25日前支付),至袁某婷年满18周岁止。如原告逾期未付,则每逾期一次,原告自愿向被告另行支付违约金1千元,以及因寻找原告而产生的误工费、差旅费1千元。原告依法享有探望小孩袁某婷的权利;

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程建佳

二OO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胡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