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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甲诉冯某乙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潭民一初字第231号

原告冯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滋坤,湘潭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冯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某甲诉被告冯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程建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27日登记结婚。结婚时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小孩。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被告的弟弟冯某荣欠原告一千二百元。

被告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原告给付现金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诉一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冯某甲与被告冯某乙自愿离婚;

二、被告的弟弟冯某荣所欠原告一千二百元,原告自愿放弃。另外原告自愿一次性给付被告人民币八千八百元;

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程建佳

二OO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胡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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