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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200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期间,濮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补充侦查二次。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5年10月份某日晚,被告人邢某某伙同山东省莘县X镇X村刘X召、本县X乡X村孙X相、本县X镇X村李X义、张庄村张X勇(均已判刑)等人,携带电瓶、手摇钻、钢圈等作案工具,窜至清丰县X乡X村窑厂南采油三厂至柳屯油库的输油管线上欲打孔,由于流沙太多打孔未逞。两天后,其一伙利用焊的钢圈罩住流沙在此打孔,并引管线200米,因被巡线人员发现未盗成原油。2、2005年11月份某日晚,被告人邢某某伙同程X民、刘X召、陈X涛等人,携带电瓶、电焊机、手摇钻等工具,窜至濮阳县X乡任X奇村南的中原油田采油二厂的输油管道上打孔,并盗放原油。3、2005年11月24日晚,被告人邢某某伙同刘X召、程X民、陈X涛、刘X学(均判刑)等人预谋后,乘刘X学值班巡视输油管道之机,由刘X召驾驶面包车,携带电瓶、电焊机、手摇钻、阀门等作案工具,窜至濮阳县X乡X村西小树林处在刘X学负责巡视的采油二厂至柳屯油库的输油管线上打孔一处。2005年11月25日夜至12月12日夜,被告人邢某某、刘X召、程X民、陈X涛、刘X学等人乘刘X学值班巡视该管线之机,从打孔处多次盗放原油7吨,价值2.7万元。本县X镇X村左X峰、左X保(均判刑)等人多次开车到打孔附近收买邢某某、程X民等人盗放的原油。4、2006年1月某日晚,被告人邢某某伙同刘X召、程X民、陈X涛等人,携带电焊机、手摇钻、电瓶、阀门等作案工具,窜至本县X镇X村东巡线工人居住的岗楼北50米,在采油三厂至柳屯的输油管线上打孔,从该孔处盗放原油300公斤,价值1100余元。1月20日夜,其一伙到该打孔处再次盗放原油时,被输油管理处巡线人员发现,缴获一辆改装的四轮机动箱式货车。5、2007年11月份某日晚,被告人邢某某伙同陈X涛、王X青、邢X军、X伟(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后,携带电瓶、手摇钻等工具,窜至位于山东省枣庄市市X乡X村长江路北的鲁皖输油管线处,在该管线上打孔,并多次盗放柴油32吨,价值x余元。6、2008年2月份某日晚,被告人邢某某伙同陈X涛、王X青、邢X军、X伟(均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后,携带电瓶、手摇钻等工具,窜至位于山东省枣庄市市X乡X村光明路北鲁皖输油管线处,在该管线上打孔,并多次盗放柴油24吨,价值x余元。7、2007年12月份某日晚,被告人邢某某伙同陈X涛、王X青、邢X军、X伟(均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后,携带电瓶、手摇钻等工具,窜至位于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X镇王回庄西南的鲁皖输油管线处,在该管线上打孔,因被巡线人员发现未盗成柴油。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邢某某、宣读了被告人邢某某供述、同案人刘X召、孙X相、李X义、张X勇、程X民、陈X涛、刘X学、陈X涛、王X青供述,证人张X志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中原油田油气储备管理处证明、原油价格证明、同案人刑事判决书、辩认笔录、案发经过、户籍证明,出示了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国家输油管线上打孔窃油,窃取国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邢某某对检察院起诉指控辩称:自己参加了起诉书指控的第一、三、四起打孔窃油,第五、六起自己没有参加,但事后得到几千元钱,指控的第二起、第七起自己没有参与。

经审理查明:(一)、2005年10月某日晚,被告人邢某某伙同山东省莘县X镇X村刘X召、濮阳县X乡X村孙X相、濮阳县X镇X村李X义、柳屯镇X村张X勇(均已判刑)等人预谋后,携带电瓶、手摇钻、钢圈等作案工具,窜至清丰县X乡X村窑厂南中原油田采油三厂至柳屯油库的输油管线上打孔一处,焊接阀门后引管线200余米后,被巡线人员发现窃油未成。

认定上事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邢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2005年10月份,自己和刘X召、李X义、张X勇等人在清丰县X乡X村南采油三厂至柳屯油库输油管线上打孔,引出管线后第二天被巡线的发现了,没盗成油。

2、同案人孙X相供述:2005年10月份一天,自己与刘X召、李X义、邢某某等人开着一辆面包车去清丰县X乡X村窑厂南的输油管线上打孔,由于那地方流沙太多没能打成。两天后,刘X召用铁皮焊了一个圈,到晚上又与刘X召、邢某某、李X义开着面包车拉着钢圈、三块电瓶、焊把线又去原来探好的地方,打好孔后,引出管线20多米,但后来没偷成油。

3、同案人李X义供述:2005年秋天,柳屯张庄村张X勇叫我和他在输油管线上偷油。两天后,自己和张X勇、刘X召、孙X相等人带着铁锹到打孔那地方,由于流沙太多,没有把管线挖出来。后来,刘X召焊了个钢圈,带着它到打孔现场罩住沙子,把孔打好后引出200米管线,但是最后没偷成,被发现了。

4、同案人张X勇供述:2005年秋天,刘X召和邢某某找我说在清丰县X乡X村窑厂南采油三厂至柳屯油库的输油管线上打孔,我同意了。到晚上10点钟,刘X召开着他的长安面包车接我,当时李X义、邢某某都在车上,车上拉着铁锨、电瓶、手摇钻等工具,我们到现场后,用铁锨挖管线,由于流沙太多,一直挖不出来,我们就走了。没偷成。

5、证人王X厂证言:2005年10月8日,自己巡线时发现有一段新动的小沟印。一挖见是引的管线,就顺着引管往北一直撵到打孔处,打孔的地方用一个钢圈罩着,到小树林南边大概有200米。

6、中原油田分公司油气储运管理处维修站证明。

7、现场图、现场照片。

8、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濮中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濮阳县人民法院(2006)濮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2007)濮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采信。

(二)、2005年11月某日夜,被告人邢某某伙同程X民、刘X召、陈X涛等人预谋后,携带电瓶、电焊机、手摇钻等作案工具,窜至濮阳县X乡X村南中原油田采油二厂输油管线上打孔一处,并盗放原油。

认定上事事实的证据有:

1、同案人程宏民供述:在道期村桥南二、三百米那,打过一个孔,参加的人有我、刘X召、邢某某等人,刘X召开着车到新吉老寨村西头,挖好坑后,打孔。第二天晚上偷了二车油。

2、同案人刘X召供述:2005年11月一天晚上,和邢某某、程X民、陈X涛等人在户部寨乡X村西树林里二厂至柳屯输油管线上打孔放油,几天后刘X召开着车,邢某某跟着偷放油,共偷了有二十几袋,后来给卖掉了。

3、同案人陈X涛供述:在户部寨任道期村那打孔,邢某某也参加了,时间是在2005年11月份,几个人带着工具到桥南挖坑打的孔,刘X召开车,后来偷放了有五、六次油,分有一千多元钱。

4、现场图、现场照片。

5、提取笔录。

6、中原油田输油管理处证明。

7、维修站补孔证明。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采信。

被告人邢某某辩解此起没有参加,与各同案人供述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三)、2005年11月24日夜,被告人邢某某伙同刘X召、程X民、陈X涛、刘X学(均已判刑)等人预谋后,携带电瓶、电焊机、手摇钻、阀门等作案工具,驾驶面包车窜至濮阳县X乡X村西小树林处在刘沛学负责巡视的中原油田采油二厂至柳屯油库的输油管线上打孔一处。2005年11月25日夜至12月12日夜,程X民、刘X学及被告人邢某某等人乘刘X学值班巡视该管线之机,从打孔处多次盗放原油共计6余吨,价值2万余元,后销于濮阳县X镇X村左X峰、左X保(均已判刑)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邢某某供述:2005年冬季一天,我与刘X召、程X民、陈X涛等人在户部寨乡X村西小树林里采油二厂至柳屯的输油管道上打孔一处。当时自己去南边放哨,其他人打的孔,两个小时后,打好孔,后来偷了两晚上原油,是刘圣召开的车,自己分得七百元卖油钱。

2、同案人刘X召供述:2005年11月份,和程X民、邢某某、陈X涛等人一起在户部寨乡X村西树林里采油二厂到柳屯的输油管线上打孔了。那天吃完饭后,在小集路口集合,邢某某、陈X涛在那等。陈X涛拿着编织袋,程X民拿着铁锨,姜X亮开着车到了大张村桥西南,到那后邢某某他们去树林里打孔,天快亮时,干完后才回家的,一共放了四次油,卖的钱分掉了。

3、同案人程X民供述:2005年秋天,刘X召提出在采油二厂到柳屯的油库原油管道上打孔盗油,由刘X召联系打眼,放油。半个月后,和刘X召一起开着车到大张村西边树林处,邢某几个人在那等着,还有陈X涛,他们带着电瓶、焊把、阀门、管子,左枣林的左X文拿着铁锨,挖好坑后,陈二涛焊的阀门,邢某某帮忙上夹子,引管线,弄好后回家了。以后去偷三、四次原油。是左X文用三马车拉走的,全部卖给左X然,钱均分了。

4、同案人陈X涛供述:2005年11月一天,和邢某某、刘X召几个人在户部寨乡一条河边的树林里油田的管线上打孔窃油了。是刘X召准备的工具、车辆。邢某某负责焊接,刘X召开着面包车到树林里挖出管道,邢某某焊的卡箍,用钻钻透,古云的人引的管线。第二天开始放油,一次能放十八九袋,刘X召负责处理原油,共偷五、六次,分1300元钱。

5、同案人刘X学供述:是刘X召联系的在采油二厂濮一联的输油管线上打的孔。2005年11月24日,刘X召开车拉着自己到户部寨的一条河边,是大张村的树林里,邢某现、二涛他们挖出管道,打的孔。共偷七次原油,后来他们拉油的面包被抓住了,收过刘X召给的五次钱7400元。

6、证人左X峰、左X保、李X红、左X杰证言:2005年12月,在户部寨乡X村多次收买程X民等人盗放原油的事实。

7、现场图、现场照片。

8、提取笔录

9、中原油田输油处证明、维修站证明、调度室证明

10、濮阳县人民法院(2006)濮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认定。

(四)、2006年1月中旬某日晚,被告人邢某某伙同程X民、刘X召、陈X涛等人,携带电瓶、电焊机、手摇钻、阀门等作案工具,窜至濮阳县X镇X村东巡线工人居住的岗楼北50米。在中原油田采油三厂至柳屯的输油管线上打孔一处,盗放原油一次。1月20日夜,其一伙再次至该打孔处盗放原油时被发现,缴获改装的箱式货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同案人程X民供述:在户部寨乡X村西树林打孔被发现后,其与邢某某、陈X涛、刘X召等人在柳屯镇X村南巡线工的岗楼北100米,采油三厂的输油管线上打了一个孔。那天晚上,刘X召打电话叫的,自己开着车过去的,坑挖好后,陈X涛焊的管线,邢某某在边上递东西,用手钻把管线打穿,套上卡箍,引出管线,弄好后,就离开现场了。偷放过原油后由陈二涛拉油时,被抓了,车被扣押。

2、同案人刘X召供述:2006年1月份,在黄某村巡线队工人住的岗楼北打过一个孔,参加的有程X民、邢某某、陈X涛、姜X亮等人。打孔的地方是程X民发现的,他和邢某某商量后,在村X路口集合后,程X民带着到了地里,一个小时孔打好了。四、五天后邢某某让放油,陈X涛去了,拉油时被保卫科抓了。

3、同案人陈X涛供述:在2006年1月份快过年时,又在柳屯黄某村岗楼北管线上打个孔,是刘X召、邢某某打电话叫的,工具准备好后,刘X召开着面包车到现场,由银现他们三人挖坑、焊接钻孔引出管线阀门。第二天晚上放了八、九袋原油,到第三天,刘X召用面包车拉油时,被发现了,车被扣押了。

4、辩认笔录、提取笔录

5、现场图、照片

6、中原油田输油管理处证明

以上证据均当许举证、质证,予以确认、采信。

(五)、2007年11月某日晚,被告人邢某某伙同山东省莘县X镇陈X涛、王X青(均已判刑)等人预谋后,携带电瓶、手钻、电焊把等作案工具,窜至山东省枣庄市市X乡X村长江路北的鲁皖输油管线处打孔一处,引管后盗放成品柴油。

认定上事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邢某某供述:2007年11月份,其在枣庄推销医疗器械时产生了找输油管线偷油的念头,在枣庄城南发现了一个储存柴油的储油库,根据油库外面的水泥桩找到了输油线。踩点后就给陈X涛打电话,让他组织人来偷油。陈X涛带着王X青和X伟来到枣庄,当天晚上21时左右,其与陈X涛、王X青、X伟、邢X军到踩好点的地方安上阀门。陈X涛负责找拉油车,共偷了四次。

2、同案人陈X涛供述:2007年11月份,其给邢某某打电话问他枣庄是否有输油管道,是否有好位置去偷。过了两三天,邢某某打电话说找好地方了,是输送成品柴油的管道。到枣庄和邢某某看了看地方,就回家联系王X青和X伟。第二天上午,与王X青、X伟三个人开车到了枣庄,当晚9时左右,自己开车将邢某某他们送到事先踩点的地方,打孔后安上阀门引出管线就开始偷油了,共偷了四车油,有40吨,卖了20万元钱。

3、同案人王X青供述:2007年11月一天,陈X涛打电话叫其到枣庄偷油,第二天,与陈X涛、邢某某、邢X军、X伟到枣庄后去了现场,打好孔后,偷了五车油,每车装六吨。

4、证人张X志证言:2007年11月27日15时30分,枣庄站工作人员在枣庄市市X乡X村长江路北300米果园内发现盗油点及连接高压管,后在“x+400M”处找到打孔位置,压力表显示2007年11月18日至11月22日连续四天夜间压力下降。

5、枣庄市公安局永安派出所证明

6、中石化华北分公司曲阜输油处枣庄站抢修证明、油压显示说明、反打孔盗油案件追踪记录

7、邢某某对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被告人邢某某辩解没有参加此起作案,与各被告人供述不符,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六)、2007年12月某日夜,被告人邢某某伙同陈X涛、王X青等人预谋后,携带电瓶、手摇钻等作案工具,窜至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X镇X村西南蓼沟河东沿鲁皖输油管线处打孔一处,引管后欲盗放柴油时被发现遂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邢某某供述:2007年12日某日,陈X涛给自己打电话说济宁有输油管线。后陈X涛开车拉着王X青、X伟、邢X军和自己去的,到那后,X伟挖坑,王X青钻孔,邢X军安阀门,接管线埋好后走了。第二天,我们五人去偷油时被发现逃跑了。

2、同案人陈X涛供述:2007年12月,邢X军、邢某某、X伟、王X青与自己一起到济宁东刘环开发区管线上盗油了。是邢X军焊的阀门,安装管线。第二天偷油时被巡线的发现了,接着逃跑了。

3、同案人王X青供述:2007年12月份一天,其与邢某某、邢X军、陈X涛、X伟在济宁一管线上打孔后,准备偷放油时,被人发现,没放出柴油,后来我们五人就跑了。

4、证人贾X敏证言:2007年12月13日,中石化曲阜输油处济宁站巡线工在济宁市任城区X镇X村西南蓼沟河河东沿发现输油管道上被打孔一处,引管线300米,因发现及时,没有被偷成油。

5、中石化华北分公司曲阜输油处济宁站反打孔盗油案件追踪记录

6、陈X涛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7、辩认笔录及照片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被告人邢某献辩解其没有参与此起作案的意见,与各同案人供述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七)、2008年2月某日夜,被告人邢某某伙同陈X涛、王X青等人预谋后,携带电瓶、手摇钻等作案工具,窜至山东省枣庄市市X乡X村光明路北鲁皖输油管线处,打孔一处,盗放成品柴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邢某某供述:2008年2月份,是在枣庄市光明大道北边,离上次有二公里的地方发现了一个地方。根据水泥桩找到输油管线,踩点后,给陈X涛打电话,陈X涛、王X青等人来后,王X青、X伟打的孔、安阀门引出管线,一共在这偷了三、四次。

2、同案人陈X涛供述:2008年2月某日,邢某某打电话说又在枣庄找到一偷油的地方,当天上午,自己和王X青、X伟、邢X军一起到了地方。当晚9点多到现场挖坑打孔,直到凌晨一点打好孔,安上阀门,埋好管子就走了。后其联系王五、吴来锁来拉油,共卖掉有30吨左右。

3、同案人王X青供述:2008年2月,其与邢某某、邢X军、陈X涛、X伟一起到枣庄城区,在离上次打孔的地方有二公里的地方一片树林里又打了一个孔。共偷了有三车柴油,是陈X涛联系处理的。

4、证人张X志证言:2008年2月5日10时,我站工作人员在枣庄市市X乡X村光明路北80米处果园内发现盗油工具,有铁铲、铁镐、消防水带、手套等物品,后组织人员开挖,在附近发现盗油连接的高压胶管150米,沿高压管查找,在“x+250M”排园内找到打孔位置。

5、枣庄市公安局永安乡派出所证明

6、中石化华北分公司曲阜输油处枣庄站抢修证明、追踪记录及打孔位置说明

7、邢某某现场指认笔录、辩认笔录及照片

其他综合证据:

1、案发经过及抓获证明

2、陈X涛对盗油车辆的辩认笔录及照片

3、聊城光岳价格事务所2010年1月7日出具的聊东昌价鉴字(2010)X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

4、聊城公安局东昌府公安分局办案说明

5、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聊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

6、户籍证明

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被告人邢某某辩解其没有该起作案,没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打孔方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输油设备窃取油品,其行为既危害公共安全,又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案仅有被告人邢某某及各同案人对所盗油品数量及得赃数额的供述,但各供述间不能相互印证,且又没有提取拉油车辆及查清销赃情况,缺乏认定盗油数量及价值的依据。故根据竟合犯、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应当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对被告人邢某某定罪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某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又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0日至2018年3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迎春

审判员:后利珍

审判员:韩晓燕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鲁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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