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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某诉被告祁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滕志宏,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潘某诉被告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结婚后,发现被告沾染上了赌博的恶习,整天彻夜不归,并因赌博而负债累累,另外被告还经常无端猜疑原告作风不正,被告的所作所为已使原、被告的感情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所陈述的离婚理由主要是因为我赌博,但他陈述的理由夸张不实,我也承认赌过博,是同志们在一起玩,这是以前的事,是以娱乐为目的,为这事我们两个也生过气,我也给原告道过歉,我认为我们的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潘某与被告祁某于1997年同时被招为干警相识,并自由恋爱,于2002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男孩,取名为祁某宸,2005年农历2月2日出生。原、被告婚后感情还是可以的,自从双方的孩子出生后,由于两个人的工作所在地不在一起,相互陪伴的机会较少,及被告前些时出现过打牌玩乐的情况,双方出现过生气吵嘴现象,原告以双方的感情越来越淡提出与被告离婚,而被告则称原来也偶尔与同事们在一起玩过牌,可这是以前的事,现在早已不再干了,原、被告之间的感情还是不错的,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坚持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与被告祁某是自由恋爱结合在一起的,双方的婚姻基础是好的,婚后初期感情也没有发生什么矛盾,虽然后来被告曾出现过打牌等情况造成原、被告吵嘴生气,但双方均认可被告已不再打牌,双方的夫妻感情尚不至于达到破裂程度,加之被告坚持又不同意离婚,二人还有和好的可能,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潘某与被告祁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潘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西旺

审判员:石磊

审判员:敢自成

二○○九年十月三十二日

书记员:晁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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