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财产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22岁。

被告:杨某某,女,汉族,22岁。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杨某某于2008年春节后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确立后我给被告彩某、电某某、三某、衣某等物,但后来发现被告又与他人发生恋爱关系,得知这一情况后,我便要求被告退还彩某,经过协商,被告同意返还我x元,但被告后来迟迟不兑现承诺,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彩某x元。

被告辩称:提出解除婚约的是原告,我并不愿解除婚约,我给他写的欠条完全是个骗局,设的圈套,原告要求我返还他彩某x元,我不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2008年春节后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在婚约存续期间,双方相互给付对方彩某及物品,后原告刘某某发现被告杨某某又与他人有恋爱关系,便要求被告返还彩某。经原、被告及其家属协商,杨某某返还刘某某x元,被告杨某某给原告刘某某写了欠刘某某x元的欠条,因后来没有兑现,双方发生纠纷,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某x元,并提供被告给原告所写欠条佐证。被告对自己的主张没有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确立恋爱关系后,原告刘某某按民间习俗给付被告彩某x元,有被告给原告所写欠条佐证,本院应予认定。但原告所给付被告的彩某是以今后原、被告成为夫妻给付的,双方婚约不能再维持,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所给付的彩某。原告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刘某某彩某x元。

本案受理费250元由被告杨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西旺

审判员:赵永亮

审判员:敢自成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晁晓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