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前民执字第627-1号

申请执行人魏某某

被执行人邱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0日作出(2006)前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0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4160元及利息。本院立案后,于2007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邱某某进行了拘留。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邱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由程中平提供担保,保证在2009年6月20日前全部还清,但逾期未还。

本院认为,程中平为被执行人邱某某提供担保,在被执行人邱某某逾期不履行义务时,担保人应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被执行人程中平为本案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偿还借款4160元及利息。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长杨建军

审判员王丽颖

代理审判员惠玉田

二00九年八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险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