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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某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徐某某、郭某某、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刑执字第106号

被执行人徐某某

被执行人郭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徐某某、郭某某、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前郭某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6日作出的(2009)前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09年8月19日将该判决中罚金刑部分移送执行局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前郭某人民法院(2009)前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罚金刑部分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白雪松

审判员王某颖

审判员惠玉田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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