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台湾)金牌大风音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等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高民终字第19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台湾)金牌大风音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原科艺百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台北市大安区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葛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燕东,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萍,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宇朗通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原北京天宇朗通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通州区X村科技园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政府路X号。

法定代表人荣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东,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台湾)金牌大风音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宇朗通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因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均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9年3月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台湾)金牌大风音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萍、上诉人北京天宇朗通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东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台湾)金牌大风音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北京天宇朗通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分别于2009年6月1日、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台湾)金牌大风音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宇朗通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台湾)金牌大风音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宇朗通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元,由(台湾)金牌大风音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000元(已交纳),由北京天宇朗通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x元(于本裁定书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x元,由(台湾)金牌大风音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808元(已交纳),由北京天宇朗通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165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雪松

代理审判员李燕蓉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二ΟΟ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毕怡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