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罗某乙。
被告鲁山县X乡X村蛮子沟组。
代表人张某某,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甲与被告鲁山县X乡X村蛮子沟组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罗某甲与被告鲁山县X乡X村蛮子沟组于2009年5月1日签订的《河沙滩承包协议》予以解除。
二、被告鲁山县X乡X村蛮子沟组于2009年8月26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罗某甲承包金700元。
三、原告罗某甲在承包期内所挖的沙坑二个由被告鲁山县X乡X村蛮子沟组负责填住。
四、原告罗某甲留在原承包河沙滩内的河沙归被告鲁山县X乡X村蛮子沟组所有。
五、原告罗某甲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六、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罗某甲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时增旭
代理审判员陈金辉
人民陪审员宋学民
二OO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朱海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