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姜某某与被告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订婚,2003年1月8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名男孩盖某通,X年X月X日出生。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口角打仗。自2004年11月25日我与被告分居至今。现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解决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
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订婚,2003年1月8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名男孩盖某通,X年X月X日出生,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口角打仗,原告曾多次起诉要求离婚。自2004年11月25日起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离婚,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出庭应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4年之久,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离婚。
二、婚生男孩盖某通暂由原告抚养。
三、现有夫妻共同财产暂由原告代管。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常立彬
人民陪审员李国昌
人民陪审员刘永武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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