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长岭县人民法院:姜某某与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民初字第614号

原告姜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姜某某与被告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订婚,2003年1月8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名男孩盖某通,X年X月X日出生。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口角打仗。自2004年11月25日我与被告分居至今。现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解决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

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订婚,2003年1月8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名男孩盖某通,X年X月X日出生,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口角打仗,原告曾多次起诉要求离婚。自2004年11月25日起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离婚,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出庭应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4年之久,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离婚。

二、婚生男孩盖某通暂由原告抚养。

三、现有夫妻共同财产暂由原告代管。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常立彬

人民陪审员李国昌

人民陪审员刘永武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陶晶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