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松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松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松原市X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局长。
第一被告黑龙江省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X街。
负责人于某某,经理。
第二被告黑龙江省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X街。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国土资源局与第一被告黑龙江省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第二被告黑龙江省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松原市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第一被告黑龙江省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已将拖欠该局所诉的土地出让金进行了清算并部分缴纳,特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双方对所诉的土地出让金进行了清算,第一被告黑龙江省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已将原告所诉的土地出让金进行了清算并部分缴纳,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原市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x元,减半收取,即x元及保全费5000元,合计x元由原告松原市国土资源局负担(因该案诉讼费缓交,所以由原告直接向本院交纳诉讼费x元及保全费5000元,合计x元即可)。
审判长赵景坤
审判员郑国春
代理审判员隋靖国
二○○九年七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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