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关于某告松原市国土资源局与第一被告黑龙江省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第二被告黑龙江省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松民二初字第24号

(2009)松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松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松原市X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局长。

第一被告黑龙江省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X街。

负责人于某某,经理。

第二被告黑龙江省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X街。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国土资源局与第一被告黑龙江省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第二被告黑龙江省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松原市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第一被告黑龙江省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已将拖欠该局所诉的土地出让金进行了清算并部分缴纳,特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双方对所诉的土地出让金进行了清算,第一被告黑龙江省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已将原告所诉的土地出让金进行了清算并部分缴纳,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原市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x元,减半收取,即x元及保全费5000元,合计x元由原告松原市国土资源局负担(因该案诉讼费缓交,所以由原告直接向本院交纳诉讼费x元及保全费5000元,合计x元即可)。

审判长赵景坤

审判员郑国春

代理审判员隋靖国

二○○九年七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大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