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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共乾安县委党校与董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松民一终字第6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共乾安县委党校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某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共乾安县委党校因不服乾安县人民法院(2009)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拆除在上诉人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归还土地使用权。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2年4月30日签订了一份《合同书》。合同约定,上诉人将西门南房五间屋后6米地方临时租给被上诉人使用,……上诉人需要占用时,被上诉人无偿拆除……现上诉人以学校扩建为由,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土地使用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同意解除租赁合同。

二、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取得建筑规划许可证后10日内,将诉争土地的使用权返还给上诉人。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负担;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本案收取50元,由上诉人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健男

审判员张秋华

审判员徐芳

二○○九年九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董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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