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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松原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江南支行购销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松民执字第211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行长。

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江南支行。

代表人杜某,行长。

上列当事人间购销合同纠纷一案,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1997年10月31日制发(1997)前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江南支行欠原告红砖款6633.12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案件受理费280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江南支行负担。1998年5月25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向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按判决强制执行,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09年9月8日,本案提级至本院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于2009年9月8日将余欠款7000元履行完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7)前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代理审判员张晓辉

代理审判员付国

二○○九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包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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