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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朱某某与被上诉人蒋某某和原审被告江苏省苏州市镇湖兴旺工艺品经营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商民终字第4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某,男,1969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江苏省苏州市镇湖兴旺工艺品经营部。

负责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朱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蒋某某和原审被告江苏省苏州市镇湖兴旺工艺品经营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9)商睢区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6月16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某某,被上诉人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贾某某和原审被告江苏省苏州市镇湖兴旺工艺品经营部负责人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6)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2009)商睢区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兴海

审判员彭世峰

审判员朱某礼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高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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