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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商丘市睢阳区交通局与被上诉人罕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商民终字6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睢阳区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方敏,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晓红,商丘市睢阳区司法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新红,商丘市睢阳区司法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商丘市睢阳区交通局因与被上诉人罕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8)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8月10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商丘市睢阳区交通局的委托代理人王晓红,被上诉人罕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新红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8)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兴海

审判员彭世峰

审判员朱金礼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高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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