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卢某甲与卢某丙返还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解民初字第534号

原告卢某甲。

委托代理人卢某乙。

被告卢某丙。

委托代理人张永兴,焦作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卢某甲诉被告卢某丙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9年4月28日做出受理决定,并于2009年4月29日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举证通知送达原告,2009年4月28日将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送达被告。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卢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某丙及委托代理人张永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某甲诉称,2008年4月12日,卢某丙收取卢某甲现金x元,并承诺将其子卢某禹办成轮胎厂的合同制工人。实际上卢某丙将卢某禹办成轮胎厂的临时工,如今卢某禹在家待业。卢某丙也承诺在2009年3月退还给原告现金x元,如今又反悔不退钱。为此,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卢某丙退还原告卢某甲现金x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卢某丙辩称,原告委托被告为其儿子安排工作,原告先支付被告x元,说等事情办好后再支付x元。被告经过努力把原告的儿子安排到轮胎厂上班。原告的儿子也在轮胎厂接受了三个月的上岗培训。接着便正式上班。2008年11月份,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大气候的影响,轮胎厂有很多人被放假,原告的儿子也在其中。以后,原告又让被告为其儿子安排个好工作,被告没有答应,就退还了原告5000元。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原告愿意拿钱,被告同意跑事,双方之间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双方对原告委托被告为其儿子找工作这一事实无异议。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是:1、本案属于委托合同纠纷还是返还财产纠纷;2、原告付给被告现金的实际数额是多少。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在庭审中提交了下列证据:收据一份,内容为:今收取卢某甲家现金x元,将其子卢某办理成焦作市轮胎厂的合同制员工,如办理不成,全额退还。收款人为卢某丙。以此证明,原告委托被告为其子找工作,并支付其x元。被告对以上证据质证后,提出如下意见:该收条是原告的大儿子所写,原告所付的是x元而不是x元。除上述质证意见外,被告辩称如下:被告已经将其子卢某禹安排到轮胎厂上班了。由于出现金融危机,轮胎厂不让他干了,这与被告无关。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支持自己的观点,被告在庭审中提交如下证据:1、焦作市商业定额发票及娱乐、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2、焦作市出租车定额客票。以上证据证明,为原告儿子找工作所花去的现金共计8120元。原告对以上证据质证后,发表如下意见:对这些票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这些票据并不能证明是用在为原告儿子找工作上,这些票据法院不应采信。

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票据不能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08年4月份,原告卢某甲委托被告卢某丙为其次子卢某禹找工作,条件是正式合同工,同时支付给卢某丙现金x元。卢某丙将卢某禹办成轮胎厂的临时工,并在厂里上班4个月后被辞退,卢某丙则认为自己已完成卢某甲委托为其子找工作的事项,卢某甲无权要求返还所支付的费用,双方为此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甲与被告卢某丙之间的争议属于返还财产纠纷。卢某丙承诺将卢某甲的儿子办成轮胎厂的合同工并收取x元,其行为本身就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卢某丙应当将就该行为收取的原告的财产返还给原告。考虑到卢某丙为卢某甲的儿子办理招工手续,确需合理费用,该费用本院酌定为3000元,其余x元被告应当返还。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卢某丙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卢某甲x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被告承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判决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苗滋滨

审判员吕功铭

审判员杜春晖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贾若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