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本院因被告黄某某下落不明,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10月27日登记结婚。2006年4月生女儿黄某茹,婚后被告对我态度冷淡,外出务工不打招呼,生病不给看,我们之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此,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准予我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女儿黄某茹,自己承担抚养费。
被告黄某某未到庭应诉。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被告户口本及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结婚证一份。以上证据材料证明原告的身份及原、被告合法的夫妻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10月27日登记结婚。2006年4月生女儿黄某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
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本案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原告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请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蔺东晓
代理审判员蔡青锋
人民陪审员万学明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现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