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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娟萍诉程刚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陶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邓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某、被告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2005年以来因嫖娼感染性病,2007年、2010年1月被告再次先后感染性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请离婚。

被告辩称,被告已改过,再次感染性病因生活用品未及时处理所致,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1993年自由恋爱,1994年6月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取名陶某。婚后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可,后因被告嫖娼感染性病导致夫妻感情出现隔阂,2009年年底双方开始分居生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则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明、结婚证明、开庭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好,婚后因被告嫖娼感染性病导致夫妻感情淡薄。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并表示已改正错误,应视为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对此原告应给予被告一次夫妻和好的机会,相信只要被告认识错误,彻底改正错误,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为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陶某要求与被告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邓玲娣

书记员寿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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