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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甲与岳某乙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邵中民一终字第5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岳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阳市发动机厂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岳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医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殷定非,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岳某甲与被上诉人岳某乙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九月三日作出(2008)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岳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19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岳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周某某与被上诉人岳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岳某丙、殷定非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案争议的1.68亩被征用土地的全部征地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补偿费,具体数额以实际应该补偿的金额为准),岳某甲得该补偿款中的7000元(其中包括全部青苗补偿费以及部分其他补偿费用),征地补偿款的其余部分全部归岳某乙所有。

二、本案一审诉讼费按一审确定的负担,二审诉讼费10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岳某甲负担。

三、本案纠纷自此全部解决,双方就本案不再存在其他任何争议;

四、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廖高飞

代理审判员刘子腾

代理审判员朱一泓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蒋中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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