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住(略),系湘x肇事车辆车主。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住(略),系湘x肇事车辆驾驶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住(略),系湘x肇事车辆副驾驶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略)。
原审被告湖南省武冈市佛教协会,住所地在武冈市X街道办事处和合街化龙桥。系湘x肇事车辆车主。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会会长。
原审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邵县人,住(略),系湘x肇事车辆车主。
原审被告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城步县人,住(略),系湘x肇事车辆车驾驶员。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冈支公司。
负责人荆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岳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朱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宁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项某某、郭某甲、郭某乙,原审被告湖南省武冈市佛教协会、周某某、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冈支公司、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九月十一日作出(2008)武法民初字第750-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以事故发生地确定管辖法院。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该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被告湖南省武冈市佛教协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冈支公司的住所地均在武冈市,故武冈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刚
审判员段嫦娥
审判员刘某平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岳某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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