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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孝民二终字第11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孝民二终字第1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孝感市槐荫大道X号农发行附属楼。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斌,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出庭、调解、和解、举证、承认放弃诉讼请求、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第三人武汉东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东西湖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公司经理。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保”)因不服安陆市人民法院(2009)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依法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中华财保孝感支公司少赔款x.50元。

经审理查明,鲁某将自己所有的鄂x大型客车挂靠在武汉东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客运,营运线路为安陆至汉口。2006年11月4日鲁某在中华联合财保的安陆营业部办理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其责任限额共计62万元,保险期限自2007年1月8日至2008年1月7日,2007年12月24日鲁某的车子在316国道x+960M处与驾驶两轮摩托车的云梦县X镇X村艾子臣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艾子臣死亡,两车损坏。事发后,云梦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x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此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事故后,公安机关查明死者艾子臣正准备四天后举行婚礼,其母王春华聋哑人,父母无生活来源。2008年11月10日,经云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鲁某一次性支付艾子臣各项损失合计x元。此后,鲁某依法到中华联合财保理赔,中华联合财保仅支付x元,余款迟迟不予结算。为此,鲁某依法起诉。另查明艾子臣未婚,其父艾真新X年X月X日出生,其母王春华X年X月X日出生,为聋哑人,艾真新、王春华夫妻有2个儿子即艾子臣、艾子印。经交警机关调解,鲁某与艾子臣亲属达成如下协议:1、死亡赔偿金3419×20=x元,2、丧葬费x÷2=7586元,3、被扶养人生活费其母2732×20÷2=x元、其父2732×20÷2=x元,4、误工费、交通费1000元,5、车损、施救费2950元,6、精神抚慰金x元,以上合计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中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支付鲁某保险费x元,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20日内履行完毕。

一审案件受理费925元,由鲁某负担200元,中华联合财保负担7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1.11元,减半收取176元,由中华联合财保负担。

上述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明确约定“本调解协议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且双方当事人均已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上述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已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本调解书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晏桂如

审判员汪书力

审判员刘铮

二OO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胡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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