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诉被告戴某甲、戴某乙、戴某丙、戴某丁、戴某戊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夏某,上海市某某(略)事务所(略)。

被告戴某甲,女,汉族。

被告戴某乙,女,汉族。

被告戴某丙,男,汉族。

被告戴某丁,女,汉族。

被告戴某戊,男,汉族。

本院于2010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戴某甲、戴某乙、戴某丙、戴某丁、戴某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建波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被继承人戴某芝(已于2001年7月27日报死亡)与原告李某某系夫妻关系,生育了五个子女即五被告,被继承人戴某芝遗有上海市X路X弄X号房屋产权,其生前未立具遗嘱。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被告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戴某芝对上海市X路X弄X号房屋所享有的百分之五十的产权份额归原告李某某、被告戴某甲、戴某乙、戴某丙、戴某丁、戴某戊共同继承所有,该房屋其余百分之五十的产权份额归原告李某某所有。

二、原告李某某、被告戴某甲、戴某乙、戴某丙、戴某丁、戴某戊双方应当互相配合、协助对方至上海市黄某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上海市X路X弄X号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建波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何畏

审判员吴建波

书记员何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