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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赵某甲与被申请人新蔡县栎城乡人民政府及被申请人陈某某土地行政处理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驻行再终字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某甲,男,30岁,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某乙,男,汉族,58岁,农民,住(略),系赵某甲父亲。

委托代理人齐某某,女,汉族,59岁,农民,住(略)。系赵某甲母亲。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蔡县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该乡政府干部。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陈某某,男,61岁,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汉族,农民,住(略),系陈某某妻子。

再审申请人赵某甲与被申请人新蔡县X乡人民政府及被申请人陈某某土地行政处理纠纷一案,新蔡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新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该行政判决生效后,陈某某向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民建(2006)X号检察建议书,建议新蔡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新蔡县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2006)新行再字第X号行政判决,宣判后,赵某甲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作出(2007)驻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赵某甲仍不服该终审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08)驻立行监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赵某甲的委托代理人赵某乙、齐某某,被申请人栎城乡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冯某某,被申请人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蔡县人民法院(2006)新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和(2006)新行再字第X号行政判决及本院(2007)驻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新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宏光

审判员韩永海

审判员李某

书记员韩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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