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街X号天成科技大厦B座4001-4002。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阳,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明超,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瑞石兴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上网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甲X号。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瑞石兴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上网服务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经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自柱
代理审判员苏志甫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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