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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玉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4-06-0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渝一中民终字第1205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渝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玉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X区X街X号-14-X号。

法定代表人常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晓东,重庆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麟,重庆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荣书,重庆市X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重庆市杨家坪供电局。地址,重庆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林,重庆贤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玉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屏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2003)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被告玉屏公司因其驾驶员疏忽大意,致使东风大汽车坠落,造成原告房屋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及其家人虽系农业人口,但为处理此次交通事故,确亦存在误工事实,本院依据同年农村人口平均收入,酌情确认500元。原告唐某租房的费用,依据其当地生活水平及重庆市公房出租价格参考,酌情确认1600元。原告房屋损害造成家具及衣服损失,本院依据当地生活水平及其实际损失,酌情确认2000元。以上费用共计(略).13元,应确为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到的经济损失,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均未提供充分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玉屏公司承运被告杨家坪供电局的电杆,双方当事人之间应为运输合同关系。被告玉屏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财产损失,故该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被告玉屏公司承担。原告要求被告杨家坪供电局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判决:被告重庆玉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房屋损失赔偿费(略).13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元,其他诉讼费3116元,共计5516元(原告唐某已预交),由重庆玉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唐某。宣判后,玉屏公司不服上诉称,一、该车同上诉人是挂靠关系,实际车主并非上诉人,上诉人作为名义车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房屋损失的价值不应按华信会计事务所的结论认定,对其他损失的估价也偏高。请求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

经审理查明,2002年8月5日10时许,驾驶员刘恒忠驾驶玉屏公司渝(略)东风大货车,运输杨家坪供电局电杆至大渡口区X镇,当车从大渡口金敖寺经长征厂方向行至水井湾路段时,坠于车行方向右侧坎下,与坎下唐某的房屋相撞,造成多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十支队认定,刘恒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重庆市房屋安全鉴定所鉴定,唐某房屋C轴石砌墙受外力撞击而部分坍塌;2、3、4、5轴墙均不同程度开裂,错位;4-5轴钢筋屋檐板中部受撞击而缺损;2-4轴钢筋隔热板顺板逢通裂;部分砌体与钢筋构件结合部位移,屋面散点渗漏。另厨房土墙土质硝化,粘结力薄弱,屋面小青瓦残损。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综合评定为C级房屋,即局部危险房屋。重庆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相关资料,采用了拆除主体以上1-5轴,按原样重建的方案;另基础增设一道地圈梁;所有拆除的材料严禁二次使用。作出唐某住宅损失报告,确定重建工程预算为(略).13元。唐某全家已搬出该房屋另居。本院在审理中,玉屏公司以华信会计师事务所二鉴定人员资质证书已过注册有效期,属无效鉴定为由,申请对受损房屋的修建费用重新鉴定。经本院调查核实,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出具证明,该二鉴定人员2002年其执业资格到期后,由于建设部未对该批房地产估价师续期注册,其续期注册工作于2004年3月开展,在此期间,允许某执业。该证据材料已经庭审质证。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在卷为凭,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驾驶员刘恒忠驾驶玉屏公司东风大货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唐某房屋及其他财产损失,玉屏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玉屏公司承运杨家坪供电局的电杆、其双方之间应为运输合同关系,故杨家坪供电局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玉屏公司上诉提出的挂靠关系问题,上诉人并未在原审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因现已查实重庆华信会计师事务所二鉴定人员具有鉴定资质,该会计师事务所的鉴定报告真实合法,应予采信,故对玉屏公司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原审法院对其他损失费用所酌情主张的数额恰当。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元,其他诉讼费1558元,合计3958元,由重庆玉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立新

审判员汪和平

代理审判员李俊

二00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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