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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河南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新乡市新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贾某某项目队、贾某某、茹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中民一终字第8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光红,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X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民,河南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新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贾某某项目队。

负责人贾某某,队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王某某、河南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基公司)与被上诉人新乡市新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贾某某项目队、贾某某、茹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6日作出(2007)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新基公司、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7)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河南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王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0元,分别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杜伟强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梁国兴

二○○九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刘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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