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光红,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X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民,河南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新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贾某某项目队。
负责人贾某某,队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王某某、河南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基公司)与被上诉人新乡市新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贾某某项目队、贾某某、茹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6日作出(2007)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新基公司、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7)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河南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王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0元,分别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杜伟强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梁国兴
二○○九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刘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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