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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诉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源市X路南段御驾综合办公楼。

代表人孔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峰,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X街东段赵某庄路口。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世涛,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济源公司)与被上诉人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运输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环球运输公司于2009年7月16日诉至济源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太平洋保险济源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理赔款x.54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1日作出(2009)济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太平洋保险济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太平洋保险济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晓峰、被上诉人环球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世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29日,环球运输公司将其牌号为豫x的大客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济源营销部)分别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神行保系列中的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保险期间为2007年6月29日零时至2008年6月28日。2008年6月11日,环球运输公司的豫x号大客车在郑州市X街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刘XX受伤。该案经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了(2008)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刘XX的医疗费为x.60元,护理费为1283.87元,误工费6079.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营养费240元,交通费300元,残疾赔偿金x.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1250元,以上费用共计x.34元。环球运输公司已支付的门诊医疗费194.2元,不予扣除。判决何XX(豫x号车的驾驶人)赔偿刘x.34元(扣除环球运输公司已支付的住院费x元),环球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09年1月23日刘XX的妻子袁XX出具收到条,收到环球运输公司豫x号车事故赔偿金x.34元。2009年7月22日环球运输公司收到太平洋保险济源公司豫x号车保险理赔款x.98元。另查明:太平洋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营销服务部于2008年9变更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

原审法院认为:环球运输公司与太平洋保险济源营销部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和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7版)等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依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太平洋保险济源营销部变更为太平洋保险济源公司,因此环球运输公司与太平洋保险济源营销部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应由太平洋保险济源公司承继,且太平洋保险济源公司也已按保险合同向环球运输公司理赔了部分保险款,因此太平洋保险济源公司应对环球运输公司入保车辆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环球运输公司依据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要求太平洋保险济源公司赔偿其x.54元,因该费用系环球运输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实际支出和已赔偿受害人的费用,该费用也未走出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因此对环球运输公司的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太平洋保险济源公司辩称依照保险合同第14条的规定,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的,保险人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本案中对第三者刘XX的医疗费用,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予以确定,且太平洋保险济源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第三者的医疗费用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因此对该辩称理由不予支持。太平洋保险济源公司辩称其已赔偿环球运输公司x.4元,但其提供的赔款收据上显示,环球运输公司仅领取了理赔款x.98元,因此对太平洋保险济源公司已经理赔的x.98元应予以扣除。综上,太平洋保险济源公司还应赔偿x.3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太平洋保险济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环球运输公司x.36元;案件受理费1180元,太平洋保险济源公司负担168元,环球运输公司负担1012元。

太平洋保险济源公司不服原判,上诉称:1、其已给付环球运输公司x.98元保险金,理赔程序已了结,不应再支付赔偿款;2、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强险条例规定,医疗费应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环球运输公司向法院提供的医疗费数额标准超出了这项标准的规定;3、其不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环球运输公司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豫x号大客车发生事故后,环球运输公司赔偿第三人x.54元,该事实有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8)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及收到条予以证明,太平洋保险济源公司上诉称第三人的医疗费超出有关标准的上诉理由,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豫x大客车在太平洋保险济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太平洋保险济源公司应在保险金范围内赔偿环球运输公司的损失,扣除太平洋保险济源公司已赔偿的x.98元,还应给付环球运输公司x.36元,太平洋保险济源公司上诉称理赔程序已了结,不应再支付赔偿款的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采信;原判依照当事人诉讼请求及判决内容,由太平洋保险济源公司承担部分诉讼费用,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9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吕振军

审判员孙东杰

代理审判员段雪芳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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