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上岛餐饮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系怀化市鹤城区上岛咖啡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谢志刚,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上岛餐饮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原告上海上岛餐饮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8日以已与被告刘某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上岛餐饮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商标侵权纠纷与被告刘某某庭外和解,于庭前申请撤回对刘某某的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上岛餐饮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上海上岛餐饮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辉军
审判员李艳红
代理审判员郭家法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罗雪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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