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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中民一初字第2083号

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尚伟杰,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甲,男,具体情况不详。

被告王某乙,男,具体情况不详。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2007年7月26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整,并约定用被告王某甲的房产做抵押,借款期限为一个月等。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x元;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按照原告诉状中所写的二被告的地址,找不到二被告。诉讼中,原告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法庭提供二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身份情况。本院经查证后,也不能确定二被告的个人身份,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冯莹丽

审判员李新敏

审判员景慧玲

二00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席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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