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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贺某某土地行政登记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驻法行终字第12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贺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万森林,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栗某某,任县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张贞,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确山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确山县广电局工作人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建中,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贺某某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09)泌行初字第08-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贺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万森林、王某某,被上诉人确山县人民政府的诉讼代理人张贞、张某,被上诉人邢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孙建中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贺某某以与被上诉人邢某某就纠纷协调成为由申请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经审查,上诉人贺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并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09)泌行初字第08-X号

行政判决;

二、准予上诉人贺某某撤回上诉;

三、准予上诉人贺某某撤回起诉;

一、二审案件诉讼费各25元,均由上诉人贺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于发安

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梁俊明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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