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和平煤场不服义马市环保局行政处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义马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和平煤场。

起诉人和平煤场不服义马市环保局行政处罚一案,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诉称我煤场已按规定缴纳了排污费用,义马市环保局却对我煤场做出行政处罚,罚款三千元,义马市环保局处罚不当,请求依法撤销义马市环保局做出的义环罚字(2010)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查查明,本院认为,义马市环保局向起诉人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时间为2010年7月28日,起诉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提出行政复议,而是在2010年10月12日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的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该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和平煤场不服义马市环保局做出的义环罚字(2010)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建功

审判员刘建召

审判员邓晓辉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