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王某与被告吉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潼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某,男,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重庆市潼南某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吉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某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因婚前不够了解,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吉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完全属实,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199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次年10月13日双方自愿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吉某。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不睦。为此,原告诉来本院,请求如诉称。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在卷佐证,经开庭审理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只因家庭琐事发生了纠纷,只要夫妻之间互相谅解、互相包容、互相信任,便能建立一个和睦的家庭。且原告未能提供足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王某财

二0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陈萍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