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邓某甲就与熊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怀洪民一初字第15号

原告邓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洪江区X乡X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向某胜,湖南鹤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洪江区X乡X村民,住(略)。

原告邓某甲就与被告熊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12日向某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应独任审判,书记员申洪担任记录,于2009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向某胜、被告熊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87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正式结婚。原、被告结婚后,被告经常酗酒打人,在结婚后的二十二年中,原告无端被打不计其数,虽经村里的亲友多次调解,但被告却不思悔改。特别让原告不能容忍的是近年来,被告经常与一些不三不四的女人有染,原告外出打工时,被告竟将别的女人带到家中同居。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并合理分割家庭财产。

被告熊某乙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但当庭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邓某甲与被告熊某乙于1987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1987年8月31日在原洪江市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熊某丁,现在洪江区三星维修部当学徒。原、被告结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喝酒后有时殴打原告,2008年11月12日,因与被告又发生矛盾,原告从家里搬出,与被告正式分居。原、被告结婚时,被告的父母给被告住房一间,1994年,原、被告在这间房子的基础上配了一间厨房、一间杂物房;原告四十岁生日时,原告的姐姐送给原告冰箱一台,原、被告婚后没有其他的共同财产。在2006年到2008年期间,原、被告在原告的姐姐邓某丙处借款3800元,原、被告婚后没有其他共同的债权债务。

另查明,原、被告结婚证上填写的原、被告出生时间与户籍登记不同,其中结婚证上原告的出生时间为农历时间,被告的出生时间1965年1月30日为当时填写错误,被告的正确出生时间是身份证上的时间即为1966年11月30日。

还查明,原告于2008年11月12日与被告感情不和从家中搬出后,被告有一女性朋友住在被告家中。

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本院确认。有下列证据证实:

1、结婚证一份,证实原、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及结婚证上原告的出生时间与身份证不一致的原因是因为结婚证的出生时间为农历出生时间的事实;

2、证人邓某丙的证言一份,证实原、被告欠证人邓某丙债务3800元,家里的冰箱是原告40岁生日时,原告的姐姐送的的事实。

3、证人向某、熊某丁、龙某某的证言各一份,证实原、被

告夫妻感情不和的事实;

本院民事审判笔录一份,证实本案其他相关事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结婚近二十二年的时间,但因双方性格不合,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特别是近几年来,被告喝酒后时有殴打原告的情况发生,原告从家里搬出后,被告没有采取措施挽救原、被告的婚姻,反而让一女性朋友住在家中,引起原告和他人的误会,原告向某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也当庭多次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因此,对于原告邓某甲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结婚时,被告父母给被告的一间房子,属于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分割,同时,原告认为被告哥哥给原、被告使用的那间房子,已经卖给原、被告的主张,没有向某院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原告要求将上述两间房子作为家庭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被告所欠3800元的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各承担一半的偿还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邓某甲与被告熊某乙离婚;

二、原、被告结婚后修建的一间厨房、一间杂物房及原告

姐姐赠送给原告的电冰箱一台归原告邓某甲所有,其他财产归被告熊某乙所有;

三、原、被告婚后所欠的共同债务3800元,由原、被告

分别负责偿还19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邓某甲负担50元,被告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某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刘应

二00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申洪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