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申请人舞钢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某乙等九人申请撤销舞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舞劳仲案字(2009)第19号仲裁裁决书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民仲字第54号

申请人舞钢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舞钢市舞钢公司厂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耀增,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孙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聂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张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孟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张某丁,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上述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李国红,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舞钢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某乙等九人申请撤销舞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舞劳仲案字(2009)第X号仲裁裁决书一案中,申请人舞钢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舞钢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舞钢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舞钢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高东方

审判员杜跃进

审判员王某军

二〇〇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宁绿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